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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帐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02

  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盐市建管字 [2011]04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监管帐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帐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抄送:市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监管账户实施细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投入到位并实现专款专用,根据盐城市建设局《关于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账户的通知》精神,结合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本级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均应提交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转入监管账户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应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具备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并根据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见附表-1)报监理机构审查。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的主要内容见附表-2。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定期考核、分期支付的管理办法:
     1、在工程开工前,安监机构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的20%支付给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安全投入的启动经费。
     2、在建设工程工程量达到40%、70%或主体封顶和竣工验收前,按以下流程分别将符合要求的费用支出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见附表-3)),申请时应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自检表》(见附表-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出清单》(见附表-5)——监理机构审核,由总监签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书》(见附表-6)——建设单位确认——报安全监督机构——安监人员结合动态检查情况签署意见——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禁止购买、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不合格、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械设备。经检测为不合格的产品和设备不得计算为安全措施费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
     五、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票据、质保资料应齐全、有效。
     六、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照《盐城市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予以扣分;逾期不改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另行安排专业队伍进场完成任务,其费用在该企业监管账户中扣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七、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文明措施费基本费有剩余的,视同现场安全投入不到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剩余的措施费将作为对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强制培训教育以及添置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使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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