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监发[2011]6号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遏制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维护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增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信用意识,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盐城市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重在治本、重在监管、重在创新”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使严重扰乱我市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招投标市场更加规范、透明,招投标效率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不良行为记录范围 1、招标单位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的; (2)将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明招暗定中标人的; (4)应在招投标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 (5)与投标人(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众利益的; (6)在招投标中收受贿赂的; (7)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 (8)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9)泄露招标投标中应当保密的机密和信息的; (10)违规直接指定分包人的; (11)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 (13)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磋商的; (14)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改变工程造价(采购金额)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15)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16)以带资、垫资为先决条件发包工程的; (17)不按规定实施标后监督管理,对项目部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施工机械等到岗到位情况不实行监督、考勤制度的或监督不力的; (18)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采取默许态度,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招标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的; (19)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签证等有弄虚作假情形,或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 (20)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采购资金),或工程款直接进入项目管理机构的; (2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的; (22)招标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或插手招标和发包活动的; (23)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24)不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约定办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的; (25)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2、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身份证明、授权证明、劳动合同及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的; (2)投标报价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或恶意过高报价的; (3)一年内投标人累计出现无效标三次以上的; (4)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 (5)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嫌疑并经专家评委认定的; (6)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时签订合同的;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终止合同,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的; (8)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驻现场管理或未经许可擅自更换的; (9)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10)投标人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11)一年内通过资格审查后不购买标书或购买标书后无故退出投标累计三次以上的; (12)中介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代理质量低劣,或在评标活动中干扰、影响评委公正评审的; (13)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经核实漏项和工程量单项计算误差超过10%的项目数占总项目数5%以上,或编制的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误差额超过总价5%的或误差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 (1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行为。
3、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遵守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2)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3)干扰、影响其他评委评审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评审错误的,或者评标打分严重异常的; (5)一年内有三次抽到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标的; (6)多次迟到早退的或答应参加评标又无故缺席的。 三、黑名单记录范围 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其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范围,弄虚作假承揽工程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 3、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交易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7、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8、拒绝调查、检查,拒绝提供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9、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员在1年内有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在1年内有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10、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范围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11、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四、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处罚 1、招标单位及其责任人有不良行为的,市招标办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限期向有关部门反馈。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招标人重组项目管理班子;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关处理。招标人的不良行为经查实认定后,在盐城市招投标网及其他媒体上予以公示,并作为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参考依据。 2、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和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三个月到一年在盐城市范围内参与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 3、对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和中介机构给予通报,暂停其一年到三年在盐城市范围内参与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给予通报,暂停其一年以上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直至永久取消在盐城市范围内参与招投标资格或中介机构的执业、代理资格。 4、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清退出专家库。 五、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1、市招标办负责对各地、各行业招标办(中心)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设及执行、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报送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处理情况进行审核、记录和上网公布等,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在盐城市招投标网等网站上进行公布,并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建议相关记录提级升格。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信息在全市范围内共享共用,处罚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共同执行。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应及时通报给市招标办进行记录和上网公布。 2、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盐城市招投标网黑名单记录公示平台的建设和完善,进行网上信用档案录入公示,公示期满时,从网上删除信用档案中有关记录等工作。 3、各地、各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时,负责发现、认定符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条件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或意见,建立信用档案,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市招投办备案。 4、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表现良好的,或主动交代、检举他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申请减轻处罚,处罚单位视情作出决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 城 市 监 察 局 盐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