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水规〔2010〕3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从业单位(投标人或中标人)的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等管理。
第四条 信用档案由省水利厅建立,由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利招标办” )负责具体管理。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信息:
(一)从业单位基本情况;
(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三)从业单位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
(四)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五)从业单位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通报的不良行为,包括不按合同履行承诺,违反廉政合同,借用资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记录等。
第六条 参与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暨诚信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单位对所填报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未及时更新的,《系统》将暂停其投标资格,直至其更新有关内容后恢复。
第七条 省水利招标办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对从业单位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八条 项目法人在招标公告中应当要求从业单位到省水利招标办建立信用档案。
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在购买标书前进行网上报名。已建立信用档案的应通过《系统》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报名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应在购买标书前建立信用档案。否则,视为放弃投标。
项目法人应通过《系统》对从业单位提交的《投标报名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报名表》不予确认,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九条 项目法人在开标前应当向从业单位所在地检察机关(从业单位注册地为本省的,可向本省任一检察机关)查询其有无行贿、受贿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及时报省水利招标办,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其从业行为作出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从业单位的奖励、处罚的通报和决定等信息,应及时报省水利招标办,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和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报省水利招标办,经审核后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章 履约考核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履约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主要步骤为: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考核评分、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初审、省水利招标办复审、考核结果在《江苏水利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中标人履约考核评分说明》(见附件1),对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在《系统》内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四条 由地方组建的项目法人在每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设区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并汇总上报省水利招标办。由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考核结果直接报送省水利招标办。各项目法人网上报送履约考核结果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盖章纸质件。
第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水利(务)局招标办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考核结果应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查审计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复核。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根据项目法人每季度对从业单位考核的得分情况,分“优”、“良”、“中”、“差”核定履约考核等次,并在《江苏水利网》上公布。
第四章 信用等级划分和评审
第十七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五个等级。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每年初开展。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由厅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主要分履约考核资料收集、评审组评审、网上公示三个步骤。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的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稽查、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省水利厅公示的不良记录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评定:
(一)从业单位承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一年以上履约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优”的项目合同占总承担项目合同60%及以上,且没有“中”及以下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仅有一个“差”的,评为B级。
(二)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项目合同占总承担项目合同60%及以上且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为B级;仅有一个“差”的,评为C级。
(三)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为“良”及以上的项目合同占总承担项目合同60%以下且没有“差”等次的,信用等级评为C级。
(四)从业单位在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中,在两个项目合同中最多各有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
(五)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1、有《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个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两个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
2、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中有三个不同项目合同考核等次为“差”的;
3、四个季度履约考核中有一个项目连续两个季度考核等次为“差”的;
4、在填报信用档案基本情况和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对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5、在外省或者外行业被公示或者记录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6、其它情形。
(六)从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个数不足四个的按以下规定评定:
1、考核等次均为“优”的,信用等级为 B级;
2、考核等次均为“良”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暂定B级;
3、考核等次均为“中”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暂定C级;
4、考核等次有一个“差”的,信用等级为D级;
5、考核等次有两个及以上“差”的,信用等级为E级。
(七)首次参与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活动的外省或者外行业从业单位,在其领域建设市场无不良行为记录,信用等级C级。若或得水利部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依照如下标准定级:
1、获得水利部AAA级为B级;
2、获得水利部AA级定为暂定B级;
3、获得水利部A级定为C级;
4、获得水利部BBB级定为D级;
5、获得水利部CCC级定为E级。
(八)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合同工程无“差”等次的,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信用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不符的,省水利厅依据本《细则》调整其履约考核等次或者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被评定的信用等级由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公布。从业单位对评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复核申请。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时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信用等级的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对从业单位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判依据之一;项目法人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信用等级分的权重不得少于5%~10%。
(一)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等级分为90%~100%。
(二)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70%~80%。
(四)信用等级为暂定B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60%~70%。
(五)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30%~50%。
(六)信用等级为暂定C级的,信用等级分为满分的10%~30%。
(七)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等级分为零分。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依法暂停其半年或者一年参与江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发现从业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将实时依据本《细则》将其信用等级降为E级。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内,从业单位受到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处罚的,有一般不良行为的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为D级的降为E级;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待严重不良行为处罚期满后再重新定级。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要求,省重点水利工程信用等级须载明在暂定C级及以上。
第三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从业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不良行为公示。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情形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