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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实施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的通知(盐建科研〔2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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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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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规划局(规划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丽盐城,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55号)、《江苏省“十二五” 建筑节能规划》(苏建科[201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用建筑工程全面实施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对象 从2013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设计出图的12层(含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0000M2 以上或安装中央空调(含带新风系统的多联机空调,下同)的公共建筑,统一实施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各类居住建筑和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或安装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统一实施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二、执行标准、要求 居住建筑,执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夏热冬冷地区节能65%设计标准,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多层、中高层建筑入户率达100%,高层建筑入户率不低于60%;公共建筑,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满足标准指标要求。 三、落实监管措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建设单位新申报建筑单体方案、建筑节能设计方案,须统一按照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要求编制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可不予审查通过。各级图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审定节能方案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把关,确保监管到位。对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通过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审查并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审结。需要延期审结的,须报市城乡建设局核查同意。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规划局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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