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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制度改革方向之探讨

发布时间 2016-11-18

  本文作者方向辉(深圳市建设监理协会会长、党委书记),此文系方会长在2016建设监理创新发展交流会上的演讲。


  1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建设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持续增多,工程质量、安全形势也日趋严峻;另一方面,建设投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和复杂化,作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的构成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应建筑市场的这些变化,监理制度的某些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而作为肩负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责任的各级主管部门,又因监管人员不足、监管手段局限,不得不把监理作为抓手和帮手,并对监理寄予厚望,但期望越高,失望也越多。这里面既有监理制度本身的某些缺陷所致,也有主管部门的政策导向问题,而各级主管部门不顾监理行业特性和实际的承受能力,对监理施以层层加码的众多不切合实际的规定和要求,更是主管部门对监理失望越来越多的主因;当然,监理行业本身的自律问题、监理的工作品质问题也是其中一大缘由,以致近年来,有关方面对监理行业的改革呼声不断。

  目前,监理行业确实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监理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特就监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作些探讨,并提出尚欠成熟的改革方向的思路。

 

  2 推动工程监理行业改革需要首先正视的几个问题

 

  2.1 只有政府才是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中代表,这是任何建设单位不可替代的

  在现实生活中,自己盖幢房屋自己一个人居住,自己架座桥梁自己一个人行走的情形是不复存在的,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和建成后的使用过程,都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而只有政府才是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中代表,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替代。

  2.2 工程监理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并付费,难于做到向社会公众利益负责

  工程监理作为社会化的独立第三方,肩负着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以及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的投资控制的重任,必须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负责,不能仅向建设单位负责。目前的监理接受的是建设单位的委托并付费,必然受制于建设单位,而难于对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相关各方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起到有效监督作用。

  2.3 工程监理的法定职能应由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委托

《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应当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质量管理条例》又提出“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要求,而监理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付费,串通行为确实难于避免;另一方面,任何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都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监理只有接受集中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委托,才能较好地履行上述法定职能。

  2.4 工程监理是国家推行的制度,本身就具有强制属性,没有强制与非强制之说

  《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制度既然是国家推行的制度,并在法律中加以明确,本身就具有强制的属性,不存在强制或非强制之说。就如工程设计制度,也没有强制与非强制之说,所有需要满足某些功能以上的建设工程,都要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今年7月5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印发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第四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中,明确要求“各类企业”的投资都要依法落实包括“工程监理制”在内的各项制度,其中的“各类企业”当然包含了国有、民营及中外合资等所有类型的企业,这也是对近年来有关方面认为非政府投资项目不应实行监理的澄清。

  2.5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与安全生产管理的服务是一组相互依存的整体

  在建设工程中,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与安全生产管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相互之间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并且是一组在一定时间、一定空间和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的整体。同时,不同的利益团体在一定的条件下,重点关注的内容都会有很大的差异,所有建设工程参与者不可能都能处理好此对立统一关系。

 

  3 把工程监理的功能一分为二,满足当前工程监理的两种不同社会需求

 

  工程监理作为社会化的独立第三方,肩负着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服务,以及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的投资控制的重任,监理的工作品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对于政府来说,需求的是能够作为社会化的独立第三方,履行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法定职能,以及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的投资控制的工程监理;而对于建设单位来说,需求的是纯粹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或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程合同和工程资料管理,以及相关方关系的协调的工程监理。两种功能需求截然不同,而既然两种功能需求不同,委托主体就应该一分为二,则政府和建设单位各自需求的工程监理由各自独立委托,这也应是监理行业改革和健康发展的最佳选项。

  3.1 国情使然,工程监理必须真正成为政府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抓手和帮手

  工程监理虽然不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但负责任、高品质的工程监理,确实可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监督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相关各方的日常行为,帮助受委托的工程项目降低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率,而严格的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控制,还能为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节省大量不应有的费用支出,在预防腐败方面也能发挥作用,这是毋容置疑的事实,并且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替代当前监理的作用。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要求,监理负有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法律责任;按照《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监理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服务责任。今年2月6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这显然是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实际上也是改革开放初期,各级质监站对工程质量监管做法的回归。而面对建设投资规模如此之大的建筑市场,仅靠各级主管部门的几名主管人员及数量有限的质监站、安监站的监督员,根本无法对所有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而大幅扩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编制也不现实,各级主管部门只能,而且事实上早就把监理当作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抓手和帮手。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底,广东省各级质监站209个,从业人员3328名,其中监督员约2665名,共监督工程项目27330项,监督员人均监督项目10.2项,人均监督项目如此之多,根本不可能实施全过程监督,而广东全省的监理从业人员多达74332名,是全省各级质监站监督员的28倍。目前,我国的监理从业人员近百万,经历了推行监理制度以来整整28年时间的磨练,集聚了一大批颇有责任感、正义感的高素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如能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改革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把这支庞大的监理队伍,打造成为各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审计,以及预防腐败的抓手和帮手,这应是监理行业改革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

《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监理单位在若干情形下应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要求,实际上就是把监理视为政府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抓手和帮手,今年4月7日,俞正声主席和全国政协委员们提出“监理单位既要向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的建言,显然也是把监理视为政府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抓手和帮手,而国情使然,监理也必须真正成为政府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抓手和帮手。

  3.2 效益为重,建设单位要的是纯粹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而不是现状的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就是要向建设单位负责,发挥工程专业技术特长,为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工程技术咨询意见,帮助解决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众多重大、复杂及疑难工程技术问题,使建设工程项目达到预期的效益;在日常监理活动中,发现可以立即纠正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难于立即纠正的问题,或者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作为监理,能够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技术解决措施或处理办法,并告知其如不妥善解决处理可能会诱发的不良后果,就是履行了受托责任。至于建设单位是否采纳,不良后果怎样,应该与监理没什么关系,这就是众多建设单位当前迫切需要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也是通常的国际惯例。

  《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关监理单位在若干情形下应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要求,都是建设单位颇有抵触的事情。当前,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一方面是由于国家推行监理制度使然,另一方面是确有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的需求。而由于上述相关法规的明确要求,特别是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层层加码的“报告”内容和“报告”要求五花八门,应有尽有,使得监理经常都陷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报告吧,建设单位不高兴,监理费用可能面临克扣,下一次监理招标必然没你份,不报告吧,有关主管部门不满意,监理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万一真的小小问题酿成事故,还可能面临刑罚。如果监理接受的是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与工程相关的任何问题,监理定然都会知无不言地及时报告,并真正成为政府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的抓手和帮手。

  综上所述,确实应该通过改革创新,将监理本身具有的两项功能明确予以区分,理顺委托主体,把监理的委托主体一分为二,这既符合我国当前国情,也符合国际惯例,市场也容易接受,相关法规又无需进行大的修订;而由于各级主管部门真正多了一把实实在在的,强有力的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抓手和帮手,既提升了政府的日常监管工作绩效和形象,又把监理行业的功能真正发挥出来,更重要的是,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的要求落到实处。

 

  4 取消企业资质,推行个人执业制度,适应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

 

  目前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资质管理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目前的企业资质,实际上就是市场准入的门票。

  4.1 取消企业资质,推行个人执业制度,企业照样存在

  有的行业同仁担心,取消了企业资质,企业就不复存在了,许多人员也会跟着失业了,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4.1.1 香港及众多发达国家同行,个人执业也都需要企业为依托

  目前,国际上众多发达国家、英联邦国家的同业情况与香港基本相同,香港的建筑测量师与我们内地的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内容、执业性质也基本相似,我们不妨以香港为例加以探讨。

  香港同行的企业内部运作模式与我们内地基本相同,各企业都有自己的办公场所、骨干团队和经营管理班子,小的企业的测量师团队一般都有好几名,大的企业也有几十名,对于有些跨国企业,测量师等各专业认可人士的数量会更多。企业业务不饱满时,骨干团队和经营管理人员也要保留,工资也要照付。

  香港测量师学会是一个香港政府认可的社会组织,香港的测量师办理执业注册也要受聘于一家企业。而在一家企业中,哪位测量师或其他专业认可人士的资历最深、水平最高、信用最好,在行业中的地位最高,就是这家企业的招牌,而且大多是这家企业的老板。

  香港虽然实行个人执业制度,但都要以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并由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业务委托合同,个人执业也都要以企业为依托。但香港同行的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工程业务委托合同的经济责任,测量师个人承担所有执业责任。若因个人执业失误诱发工程事故,追究法律责任的是执业失误的个人,而不是企业和企业老板。如执业失误诱发工程事故的个人被暂停执业资格、注销职业资格或追究法律责任而入狱,企业仅需重新委派另一名测量师去接替,这也是企业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香港测量师学会的个人会员自律管理非常严格,学会内部有个调查委员会,如有测量师等专业人士违反职业操守,一经查实将被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终身不能执业,而由于香港测量师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测量师互认,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再到哪里求职都不会被聘用。

  从上述有关香港同行情况可以看出,实行个人执业制度,企业照样存在,企业的办公场所、骨干团队和经营管理人员也是需要的,并且无论发生任何工程事故,企业只需承担正常委托合同所列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由于香港的行业自律管理严格,没有敢于违反职业操守的,而由于执业人员工作认真负责,也很少有因执业失误诱发各种工程事故的。

  4.1.2 内地推行个人执业制度,也需要有企业做依托

  工程监理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以房建工程为例,一项普通的房建工程往往涉及众多工程技术专业,推行个人执业制度后,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同样也要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监理人员组成。而企业作为一个具有一定注册资本和财务能力的经济组织,都具有一定的骨干团队和储备工程监理人员的经济实力,并且由于往往同时具有若干项或更多的在建工程业务,情急之下,可从企业内部的其他项目抽调合适的监理人员,随时组建一个新的项目监理机构。

  如果以执业人员个人名义与建设单位订立工程业务委托合同,执业人员个人在执业过程中因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误被暂停执业资格、注销执业资格或被追求法律责任入狱,由谁来继续履行委托合同?另一方面,监理委托合同也是经济合同,没有一定的经济履约能力,对方是不会与你订立经济合同的,而只有拥有一定注册资本和财务能力的企业,才具有相应的经济履约能力。这也是香港及众多国家同业,承接工程业务都以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委托合同的原因。

综上所述,取消企业资质,推行个人执业制度,企业照样存在,企业原有骨干团队和经营管理班子还需保留,香港及众多发达国家如此,我国也应该如此。

  4.2 取消企业资质,才能推动个别不符合行业客观实际的法规条文的修订

  一直以来,许多行业同仁都在抱怨相关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要求,忽视了监理行业的性质特征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或者存在某些不合理的地方,特别是各级主管部门给监理层层加码的某些不合理要求,使得整个社会对监理行业的误解持续加深,甚至错误地认为工程现场有了监理就不应该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不管监理是否工作到位,一定都有责任,并将施工单位这一责任主体自身的严重不足和致命缺陷,强加由监理这一无辜的第三方来弥补。

  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有了“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这张市场准入门票,有关方面总是认为政府给了你企业这张门票,让你进入市场的大门,你才有经营的机会,你就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有关工程监理的法规条文指向的目标多为企业,如果能够取消企业资质,有关监理的法规条文指向的目标没有了,自然就会紧跟修订,也只有取消了企业资质,才有可能推动某些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法规条文的修订。

  而取消监理企业资质,需要修订国家层面的法规条文其实并不多,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不顾监理行业特性和实际承受能力,对监理层层加码的全部规定要求必须全面废除。而推行个人执业制度所需的相关法规目前都是现成的,如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只要稍加完善就行了。

  4.3 取消企业资质,监理队伍才能净化,监理品质和行业声誉才能得到提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许多建设单位认可的监理企业,已经没有国有、民营之分,也不是这家企业本身的资质等级,而是这家企业的品牌,以及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经营管理者的个人信用、执业团队信誉、专业技术水平、工程项目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因为我们行业监理人员的流动性很大,一家品牌很好的企业,如果换了个非专业人士的或相关方面青睐的实际控制人或经营管理者,企业往往会很快走向衰败,有水平、高品质的监理人员也会很快离职,社会信誉、执业能力也自然随着消失。取消了监理企业资质,对于品牌好的企业,以及个人信用好、专业技术水平高、工程项目经验丰富、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经营管理者来说,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其实更有用武之地。

  当前,我们监理行业挂靠投标、挂靠执业现象客观存在,特别是全国各地纷纷响应国家要求,打开地方封锁以来,挂靠投标、挂靠执业的现象日趋增多。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企业资质证书这张市场准入门票。监理取费本来就很低,挂靠执业既要上交管理费,又要缴纳税费而所剩无几,应有的执业人员不可能到岗履职,更不可能有好的监理工作品质。如果取消了企业资质,挂靠投标、挂靠执业自然消失,监理队伍必然净化,监理品质和行业声誉才有望得以提升。

  4.4 取消企业资质,推行个人执业制度,定然推动行业优胜劣汰的自然洗牌

  如前所述,取消企业资质,企业照样存在,企业原有的骨干团队和经营管理班子还需保留,但企业的品牌,以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个人信用、专业技术水平、工程项目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以及企业集聚的责任感强、项目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高的执业人员数量必然成为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

如此一来,好企业的工程业务量必然迅速增加,差的企业由于承接不到工程业务必然很快减少,监理行业优胜劣汰的洗牌自然展开,行业的监理品质和整体声誉自然大幅提升。

  如此一来,只会考证不会干活的执业人员,以及缺乏责任意识和个人信用、缺少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提升动力的执业人员,自然会失去滋生土壤而不得不另谋他就。

  如此一来,大量责任感强、项目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高的执业人员迅速向好企业汇集,好企业越做越强,越做越大,监理行业优胜劣汰的大洗牌自然得以实现。

  4.5 取消企业资质,推行个人执业制度,与国际同业接轨,走出国门分享一带一路红利

  我国设立监理制度的初衷,是在我国培育一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但由于一直以来采取个人执业资格必须与企业资质相挂钩的做法,使得个人必须依赖于企业才能执业。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本来应当由执业者个人承担的责任,往往会由企业来替其分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业者的责任意识;其次,只会考证不会干活的执业人员越来越多,有些会干活的人员因考试通过不了而没有执业资格,不得不听从只会考证不会干活的执业人员的瞎指挥;而由于执业资格证的多少决定了企业资质的高低,造成执业注册证书挂靠成风,并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的秩序。

  当前,国家正在全面推进贯穿亚欧大陆的“一带一路”伟大战略,与沿线各国共商项目投资、共建基础设施、共享合作成果。但是,以我们行业目前的情况,根本走不出国门去分享“一带一路”的红利。一方面,由于行业实行的是企业资质制度而不是个人执业制度,与亚欧大陆众多国家的同业接不了轨;另一方面,由于实行企业资质制度,执业人员个人工作失误诱发的工程事故也要企业来承担大部分责任,造成执业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品质的提升动力,在日常工作中养成了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坏习惯,以致整个行业的监理品质一直难于提升。

综上所述,监理企业资质应该尽快取消,而只有取消了企业资质,监理行业才能重获新生,行业健康发展才有指望。

 

  5 理顺委托主体,推行个人执业制度,稳步推进工程监理行业的改革和健康发展

 

  工程监理的功能应该一分为二,也必须一分为二;取消监理企业资质,推行个人执业制度势在必行。而国情使然,取消企业资质,并同时推行个人执业制度,必须以同时理顺监理的委托主体,推进监理委托模式一分为二的改革,明确两种功能需求的计费规则或计费依据为前提,以制定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工作标准,建立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推行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工作质量保险制度为基础,否则,监理制度改革很难取得好的绩效。如何才能更切合实际,容易过渡,对相关各方均有利,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使行业得到健康发展,企业和执业人员都能接受,社会各界也满意,并且修订的相关法规条文的动作最小,这是相关方面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5.1 理顺委托主体

  当前,政府需求的是向社会公众利益负责的抓手和帮手式的工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以及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的投资控制),而建设单位需求的是纯粹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或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程合同和工程资料管理,以及相关方关系的协调)。既然功能需求截然不同,就应该理顺委托主体,把现状的监理委托模式一分为二,政府需求的监理由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和付费;建设单位需求的监理由建设单位根据本身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委托和付费。这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供求机制的客观规律。

  在一分为二的分别委托模式下,对于政府委托的监理,企业的工作模式并未改变,仍然按照现行的相关法规及监理规范开展日常监理活动。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服务方面,由于不受建设单位制约,发现任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建设单位不支持停工整改时,随时都能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的投资控制方面,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能随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只有这样,才能把今年4月7日,俞正声主席和全国政协委员们提出“监理单位既要向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的建言真正落实到位。而对于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的工作模式也未改变,也是履行委托合同所及的相关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某一个阶段的,建设单位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

  在一分为二的分别委托模式下,建设单位的费用支出并无增加。政府委托的施工阶段的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以保证金或规费的方式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建设单位需求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由于是建设单位本身需要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原因,其费用理应由其支付。因为建设单位如不委托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自行招聘各类专业人员组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也需要大量的费用支出,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极为严格,自行组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费用,要比委托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高得多,而专业水平、工作绩效也不可能比委托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好。目前诸多建设单位之所以花费大量费用组建自己的工程项目管理团队,就是现状的监理不是其所需求的纯粹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一分为二的分别委托模式的实施,无论是政府还是建设单位,都能各得其所,监理的两项功能也能得到更好发挥。并且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回归,因为质量、安全责任永远应该属于“生产厂商”,而现况下的监理责任“连坐模式”,与《安全生产法》中的“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严重背离;有利于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厂商”身上;有利于政府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有利于建设行业预防腐败;有利于我国监理行业回归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业的定位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队伍的培育,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5.2 修订相应法规

  围绕一分为二分别委托模式的改革,以及推行个人执业制度的改革,尽快推动《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个别不合适条文的修订;废除各行业、各地有悖国家相关法规,以及不顾监理行业特性和实际承受能力,片面强调监理作用的某些不合理的、层层加码的规定要求,让监理的性质特征和责任范围正本清源,并尽快研究出台支撑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5.3 制定工作标准

  结合个人执业制度的推行,修订完善现有的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研究制定全国各行业统一的,符合行业特性和适应推行个人执业制度的“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并为有关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监理监管的要求,提供真正、有效的依据,同时也为接受政府的委托,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服务,以及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的投资控制的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提供准确的工作指引。

  5.4 建立保险制度

  研究建立以执业人员个人为主体的工作质量责任保险制度,规定个人执业之前必须投保,否则不能执业,并将执业人员的保险费用与个人工作质量记录紧密挂钩。执业人员工作失误率高,诱发的工程事故多,保险费用就越高。而由于保费全部是工程业务委托方(政府或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的,对于工作失误率高,诱发的工程事故多,保险费用高的执业人员,将被冷落或被拒绝。以此促进监理工程师个人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监理品质,努力降低工作失误率,进而促进监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5.5 建立信用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的各行业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体系。采用不良行为扣分的方式,务实设置执业人员个人信用扣分条目及扣分值,并规定在某一时段内的扣分达到某一分值时将被暂停监理执业资格,达到某一分值时将被注销执业资格。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业务时,如委派的监理工程师信用扣分多,将被冷落或被拒绝,扣分少的或没有被扣分的将会得到青睐。由此促进监理工程师个人自觉遵守职业操守,持续提升个人信用,进而促进监理行业整体声誉的提高。

  5.6 规范取费依据

  正视工程监理与工程施工承包的本质区别,充分考虑工程监理肩负法律赋予的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重任,工程监理的工作品质事关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既要向建设单位负责,又要向政府负责”的特性,尽快出台两种功能需求的工程监理取费的计费依据或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把监理收费作为定标的依据,并制止把价格竞争引入监理招标的不合适做法,务实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5.7 发挥协会作用

  借鉴香港及国际发达国家的同业管理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尽快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个人会员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从制定监理收费规则,规范监理收费入手,调动广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从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个人执业行为出发,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操守,全过程跟踪监督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以及全面执行监理工作标准的情况,严厉惩戒违反职业操守的执业人员;代表广大执业人员,与有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各方面进行沟通,维护广大执业人员在行业改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等。

 

  6 结语

 

  工程监理已经演变成为集中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需求是毋需争议的事实,建设单位需要的是纯粹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更是毋庸置疑。为应对建设工程严峻的质量、安全形势,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把全国庞大的工程监理队伍打造成为各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工程造价审计及预防腐败的抓手和帮手,理顺委托主体,把监理委托一分为二应是最佳选项。而为适应我国改革开发不断深入的客观需要,培育与国际同业接轨的监理工程师执业队伍,提升我国监理行业的品质,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推行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制度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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